一、意识表示中的无效:虚假意思表示、隐藏意思表示(隐藏的若合法则有效,非法则无效)
比如阴阳合同,阳合同为虚假意识表示,无效;阴合同为隐藏意识表示,若合法则有效。
二、要约与承诺
1、要约生效前(口头了解,一般书面到达主义),要约人可以撤回
生效后,要约人撤销(有主观承诺、客观作出行为等条件限制)
2、要约与承诺之间一般是一对一的发生效力,第二次“承诺”发出的为要约。
承诺发生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
3、商品房买卖中的宣传广告和资料视为要约邀请,若对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准确,对合同的订立以及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即使未载入买卖合同,亦视为合同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3条
4、电子合同
电子数据交换形式,视为书面形式。《民法典》合同编中的订立
商家发布的商品信息构成要约,消费者选择商品/服务并提交订单构成承诺,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民法典》合同编中的订立492
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平台(无论是销售平台还是网约车平台,其与商家/出租车公司之间为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对商家未尽审核义务和对消费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否则不承担责任。
价格欺诈:虚构原价(交易前7日所标价格)、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商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三、预约合同
其目的在于订立本约,违反预约构成违约,可追究违约责任,不可强制双方签订本约。《买卖纠纷解释》
四、合同成立与生效
1、成立条件:达成形式上的合意(诺成合同)或者标的物的交付(保管、借用、借款合同等实践性合同,)或者要式合同的特定形式(不动产买卖登记、签订书面合同等)。
对后两类型的合同而言,合意是第一步。因此,未交付标的物、无形式要件,合同也不成立、无约束力
2、合同生效:一般成立即生效,除非附条件、附期限合同或者未审批
3、未审批合同,整体合同不生效,但合同约定的报批义务条款以及违约条款生效。因此,相对人未履行报批形式要件则承担违约责任。
4、公益法人不得作为保证人,合同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在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债务人与公益法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民法典》保证合同
五、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的损失,请求权的行使时间跨越合同缔结到合同成立生效以后(何时追究无限制,只要损失事实存在、诉讼期间未逾期即可随时请求)
六、情谊行为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内,但积极的劝酒行为可以作为注意义务或安全保障义务的先行为,其可能作为加害行为,进而引发侵权责任。
一、设立中的法人责任承担
1、未成立,设立人连带责任
2、成立,以设立人名义的行为,第三人有权选择设立人或者法人承担责任
二、代表用于法定代表人使法人承担行为后果(可以以法人或者自己的名义行事)的情形
代理用于法定代表人之外的人
三、分支机构类似于法人的替身,权义责均属于法人。因此,分支机构订立的合同对法人也有效,法人对分支机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民法典》法人
四、代理
1、委托行为为基础+单方授权行为
2、代理权的滥用(答题时注意滥用人有代理的权利,否则是无权代理):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属于利弊待定,因此效力待定,被代理人追认则行为有效
恶意串通产生危害结果,行为无效、承担连带责任
3、变更委托权限、转托等行为,需要紧急情况+委托人同意才合法,否则责任自负。
4、代理中合同责任的分配(注意债关系的相对性,第三人承责否看其介入替代一方当事人)
A、对内分配:合法转托,受托人变为中介身份,承担选任与指示责任,其他责任由第三人承担;
非法转托则由受托人承担第三人的责任。
B、对外分配:显明代理(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委托人和第三人为合同当事人
隐名代理(代理人名义),受托人和第三人为合同当事人。违约时,受托人可向委托人或者第三人(可以选择向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主张权利)披露对方,接受后抗辩权也随之转移
5、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A、被代理人可行使追认权或者拒绝权(代理行为不存在,基础行为还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或者由行为人承担
B、相对人可行使催告权或者撤销权(基础行为否认)
6、表见代理/代表(变更登记,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存在证书文件、客观事实等表间事由+第三人信赖(出题时会代理人与自己签合同,无第三人),有效,由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之后可向代理人追偿损失。
一、借贷利息推定:自然人之间无约定,推定为无息;其他的(自然人与非自然人、金融借贷)均推定有息
利息偿还时间:1年以上的,每届满1年时偿还一次;1年以下的,还款时一并支付。
二、选择之债(标的物的性质不同,数量不同为简单之债)的履行:履行人行使选择权,通知到达对方则标的确定。
三、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否则保险人可以拒付保险金。立即就医的紧急情况(疫情导致医院无法收容)例外。
四、疫情导致的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一、连带债务的部分免除:总债务数额减小,被免除者不对剩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弃权范围内免责),剩余人对剩余债务承责???
二、债权让与(受让人继承……的权利/义务)
1、债权让与行为通知债务人,是债权让与合同对债务人生效(使债务人对受让人履行)的条件,其不影响让与合同本身生效。
2、从权力转让:人保需要通知保证人,担保权才随主债权转移,否则受让人无权请求担保责任的实现(便于保证人知道向谁实现,相对性)
物保则不需要通知,直接取得(物的对世性)
3、抵销权的延续:债权/务人互负同类债务,在另一债务中,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其在收到让与通知后,可对受让人行使抵消权(即将已取得的权利抵消将履行的义务)
三、债务承担
1、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人的债务依旧存在,其余受让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债务的加入。因此,通知债权人即可
2、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的债务消失,由受让人承担清偿责任,即债务转让。承担合同(为无因合同)成立后效力待定,需取得债权人同意才生效。
3、担保义务转移: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保证,需要其同意,否则担保责任消灭(担保人基于信任债务人才提供担保,变更履行义务人会极大危害担保人)
债务人自己担保则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四、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的取回权(买卖合同解释)
1、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超过75%则不可以主张),出卖人则取回标的物,买受人在回赎期内也未主张回赎,出卖人有权另卖标的物。
2、另卖所取得的价款需要扣除交易费用+原买受人未清偿的价金,在原买受人清偿价款的基础上,使出卖人的最终取得数额为标的物价款。因此,出卖价款不足以弥补标的物价款则由原买受人清偿,多余则返还。
五、标的物风险(控制者承担)
1、直接交易:合同成立(试用合同中物毁损,买方无责,合同未成立)+标的物(非所有权)交付(买方原因而迟延受领,视为完成转移),二者需同时具备,以其中的后一者完成时间为风险转移至买方为标志
2、第三人承运(承运人视为买受人延伸)
未约定承运交付具体地点,出卖人交付承运人则风险转移至买受人。承运期间,买受人出卖货物的,路货买卖合同成立则风险转移至新买受人(原理与承运风险转移一样,只是完成已经交付承运人标的物这一步骤)
例外:约定承运交付具体(大概方向不可)地点,交付后风险才转移至买受人(etc.网购)
3、标的物为种类物的,买受人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种类物不承担风险转移,标的物需要具体、特定化
六、租赁合同
1、买卖不破租赁的限制条件:抵押权先于出租行为、抵押权已登记
2、出租人死亡,共同居住人可基于租赁合同继承其承租权利
3、未经出租人许可的转租行为:出租人在主观条件下,6个月内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返还房屋
七、合同解除
1、情形
根本违约。不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为一般违约,不可主张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完全不能履行合同。(疫情中,要求行政部门采取安全警告、管制措施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否则不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但履行有困难是否可以以情势变更法定解除)
情形发生前已经违约,之后出现不可抗力可以解除合同并且追究违约责任。
情势变更:合同履行完成前,无法预见的情形(买期房时入学政策的变化属于考虑范围内)导致履行严重困难而显失公平后果,可行使法定解除权,若变更合同则要诉讼或者仲裁形式。基于公平原则的体现,不能请求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可以请求予以适当补偿
分期支付中迟延支付款达1/5以上(法定),可以解除合同或者一次性清偿全部或者追究违约责任
2、委托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一方任意解除合同,若为无偿委托则要承担直接损失;若为有偿委托则要承担直接损失+可期待利益
3、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解除之后,物业依旧提供服务的,业主不需要支付物业费。
4、旅游合同(不仅有委托内容而且有行程规划、餐饮住宿等出游内容,定性为旅游合同而非委托合同)
旅游者享有任意解除权,在行程结束前可以解除合同,在旅行社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不可主张全额退款)返还于旅游者
5、违约方行使解除权:无违约的恶意+继续守约显示公平/拒绝解约有违诚信。合同可以解除,但依旧要承担已经出现的违约责任。即情势变更
6、行使:一般单方通知即可(情势变更例外),到达对方则生效。产生合同停止履行(债权人不可作出继续履行的请求),债权人享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违约金请求权
一、代位权(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1、条件:两个债权(物权不可以,次债权需为非专属于债务人)均已到期(否则无即时实现的必要,权利将届满诉讼时效但未到期也可以)
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次债权
有损债权的实现
2、胜诉后,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代位的体现)直接履行清偿义务,诉讼费用由败者支付,其他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二、撤销权(债权存续期间即可,不要求已届履行期限)
1、针对债务人不正当处分次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先撤销处分行为,后代位向次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先撤销后代位)
2、财产减少情形:无偿处分,可对任何第三人行使;
不等价处分,仅可对恶意第三人行使
3、胜诉后,第三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不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因为撤销的目的在于保障债务人的清偿能力,非清偿债务)
代位权之诉中,原债之诉与代位权之诉并存,中止后一个提起的诉讼。(二者诉讼互相影响,只能按先后顺序审判)
一、抵押权
1、设立:不动产抵押必须登记后才设立,否则合同成立生效但物权未取得,债权人只能主张违约责任来参与抵押物的分配,因此,也无优先受偿权
动产抵押只需合同成立便可
房地一体,二者分别设立抵押,债权人在一者设立时即同步取得另一者;地上新增房屋,一并处理,房屋价款不参与分配
2、期限随主债权诉讼期间,期间届满则抵押权消灭
3、抵押物的转让
A、在买卖合同成立后,买受人未取得所有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因此,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B、合同成立、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谁优先取决于抵押权登记否《担保法解释》
a若抵押物未登记,由于抵押物未登记无对抗力,买受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债权人丧失该物的抵押权。因此,抵押权人无法请求变价受偿,但可要求抵押人将价款提存或者提前清偿债务,债务人多退少补。
b若抵押物已登记,可对抗第三人。抵押权依旧存在抵押物上,一旦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买受人变价清偿,在消灭抵押权后买受人可以取得所有权。(例外:正常经营活动中取得抵押物,抵押权自动消灭,即不对抗正常买受人)
4、最高额抵押:约定期间内(无约定则2年)+约定最高金额。
债务人、抵押人破产,抵押物被采取强制措施,终止担保,之后的债权无法享受优先受偿权。(不能再欠钱,否则这些情形之后发生的债务也可以优先受偿,这不利于已产生的无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部分债权转让,抵押权不得转让
二、质权
1、质押合同订立后即生效,但质押物需要转移占有(禁止占有改定,即债务人未将质押物交于他人<允许质押物二次占有转移至债务人处,基于债关系变动占有状态>)质权才设立成功。
2、无论是抵押物、质押物还是留置物,其对抗第三人的基础是动产占有、不动产登记(即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3、质权被善意取得,质权人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质权消灭(其他转移占有不变更所有权的情况下,质权依旧存在,只是无法对抗第三人),出质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典》善意取得篇
三、留置
1、条件:基于合法关系而占有动产留置物
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未履行债务(无争议,不存在抗辩权)而取得留置物权(商事留置不要求同一性)
2、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取得留置权。
债务人可以提供担保,是否接受由留置权人自行决定,其有权拒绝换回留置物的请求。
债务宽限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进行变价清偿。
3、担保物权中对物自愿丧失占有,a留置权消灭。因占有行为而产生留置权,因不存则果不存
b质权存在。因质权而产生占有,果不存在不影响因存在。但若买受第三人取得所有权,而质权未占有不得对抗第三人,质权消灭
四、担保物权的竞存
1、抵押权之间:动产抵押物已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其他情形可以向买受人主张变价清偿)中取得的买受人
动产买卖合同中,一方用标的物动产担保价金支付,交付10日内登记的,最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即使是已经登记了)。即价金担保权的超级优先效力。
2、一物数抵押权时,某抵押权人抵押金额变化:金额无论是增加还是减少,只可利于后位顺序人,不得导致其抵押金额减小
,某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原有抵押顺序与金额保持不变,其依旧参与清偿
3、不同担保物权的竞存:动产中,留置权>公示的担保物权(登记的抵押权与占有的质权之间,先公示者优先)>未公示的(未占有的质权<返还了>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五、让与担保(以外在的买卖合同形式,实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目的在于实现担保)
1、买卖合同无效(虚假的意思表示,行为无效),担保合同有效(作为不动产抵押合同<阴合同>的隐藏行为合法有效),财产定位担保物,但受禁止流质/流押条款的规定,无法取得物权。
2、先让与担保:担保人先将物之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当债务履行完成后返还担保物,债务无法履行时取得担保物。
由于所有权已经转让,因此,可以主张变价优先受偿。
3、后让与担保:在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完成则解除合同,否则履行合同转移所有权
由于未变更物的公示状态,虽然可以主张变价受偿,但无优先受偿权,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价金的分配
一、条件
1、主债务到期不履行+保证人代为履行主债务+以保证人的一般财产(特定财产则为物保)作为赔偿责任
2、未约定保证数额,默认为全额保证责任。限额保证针对未偿还的债务数额
二、保证人的抗辩权具有独立性,即使债务人放弃抗辩权,保证人依旧可以凭借抗辩权而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三、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推定一般保证)
1、连带保证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后,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承责;
一般保证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穷尽法律手段后,保证人才承责。
2、穷尽法律手段:未穷尽,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其目的在于尽量减小保证人责任。
无法(人财两空)、视为(启动破产程序)、不需穷尽(证据证明财产不足、无法履行债务)则可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些情况的出现意味着保证责任已经无法再减小。
3、一般保证中,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必须参与诉讼。即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保证人可以不被追加为共同被告。
四、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1、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主债权与保证权为正副之分。
抵押权需要在主债权的诉讼期间内行使,基于主债权与抵押权的关系为主从之分,从以主为存续基础。
2、保证诉讼时效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
A、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行使保证权,引发保证诉讼时效的起算(连保为请求承责日,一般保为法律救济执行完毕后)
B、主债权诉讼中止(最后6个月),主要是不可抗力等客观障碍,因此,其不仅影响主债权的行使也影响保证权的行使,故二者一起中止。
C、主债权中断主要是主观原因,在连带保证中,主债权人可独立对债务人或者保证人追究责任,因此,没有同步的必要,二者保持独立性
在一般保证中,著债权人需要先进行法律救援后才可以行使保证权,若不同步则易导致保证权诉讼期间届满时主债权诉讼期间依在,故二者同步。
五、主债权变更对保证的影响
1、主债务到期日延长或缩短,未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仅对原债期间内发生的不履行债务负责(原1.1履行期,延长至4月,原债期的保证期间为1.1-7.1,若4月到期不履行后,债权人仅可在4.1-7.1之间行使保证权,7.1之后的无效。)
2、借旧还新的债务关系,保证人有权以“所担保的主债权关系是以偿还旧贷为目的”而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基于债务人对于新借款大概率无法清偿,保证人处于不利地位)
例外:除非保证人知情借旧还新或者其对旧贷也提供了保证(参与了旧贷)。
《担保法解释》
3、主债权人/债务人未积极清偿债务关系(债权人怠于利用债务人财产线索来实现债权、债务人不行使抵消权/撤销权来减小债务)以减小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六、保证人追偿
1、保证人在承责范围内消灭主债务,其取得债权人的相应权利,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享有在该债权上的其他担保权参与变价清偿的分配。(本质是债权的让与)
2、在债务人未放弃抗辩权的前提下,保证人放弃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则可以,其不会增加债务人的负担)清偿债务,其不享有追偿权。因为本来可以不履行债务,保证人放弃抗辩权的行为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故剥夺追偿权。
3、追偿权的预先行使:针对债务人破产情形,否则保证人无法追偿
主债务人可以不申报债权(其可依据保证权清偿债权),但有通知保证人申报的义务。否则保证人丧失预先追偿权的行使机会,对破产程序中本可以取得而未取得的财产(破产中无法取得的财产依旧承担保证责任)免除保证责任。
七、共同担保
1、未约定连带共同担保和按份共同担保,默认连带共同担保
2、追偿(向债务人)与分担(向其他担保人)
A、按份共同担保中,有外无内: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不可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按份关系,各个担保人之间独立)
B、连带共同担保中,有外有内: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
分担限制:物保找物保、人保找人保(一对一)
保证人需要先追偿后请求分担(先外后内)
3、债权人放弃债务人部分物保的,第三人对该部分担保的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的其他担保不变
一、合同有无效判断
1、享有所有权,为有权处分,因交付/登记取得所有权
2、无权处分的情况下,《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之规定买卖合同有效。
3、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主体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通则中的法律行为效力)
4、免责条款的部分无效,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民法典》总则法律行为
二、可撤销合同(解除合同是合同丧失存在基础,法定/约定事由) 《民法典》法律行为
1、合同已经生效,但合同成立生效的基础(意思表示不真实)存在问题,在主观知情90日或客观行为发生2年内(注意期限),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行使权利,使合同无效并向对方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2、具体情形
A、欺诈:欺诈的对象为合同客体内容,包括标的物、价格、数量等。欺诈主体及其权利为无权处分,属于效力待定。
第三人的欺诈行为,合同当事人不知情则合同有效,不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B、重大误解:针对合同内容认识错误,要求更为严格,只限于交易性质、对象、标的。
权利行使期限:主观知情3个月
C、胁迫:针对客观行为的不自由,即此行为非一定发生,受胁迫而作出(强迫还钱则不属于,其必然会发生,主体没有选择不作为的权利)
第三人胁迫,不要求相对人知晓即可撤销;欺诈则要相对人知情
D、显失公平:针对主体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利用自身优势或者他方危境
三、合同无效情形
免责条款分为正当和不正当。前者需要提醒和说明义务才有效,后者使双方权责对比严重不合理,为不正当条款,无效。
四、合同无效后的后果(本身无效、撤销、解除、不成立均可用)
1、返还财产,类似于侵权中的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则折价补偿)。买卖合同,钱货两还、利息和使用费相互冲抵(该交但冲抵后不用给)、增值或贬值权益均分
2、赔偿损失,返还财产后仍有损失,无过错方向过错方主张弥补损失
二者可以叠加使用,以实现无过错方损失恢复
一、提存
1、提存机关只有妥善保管义务,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财产损失则由债权人承担
2、债务人取回提存物:5年内,债权人不领取并且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放弃提取权利
二、抵销权(通知即可)
1、同类标的物
2、其效力溯及抵销权成立之时。对于抵销权成立(行使人所享有的债权到期日)之后的责任,行使抵销权的当事人不可追究,其只可追究抵销权成立之前的责任。
比如,3.1债权到期,之后每月违约金1W。一旦行使抵销权,3.1之后产生的违约责任将无法追究。
三、代物清偿
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代物清偿合同,此为流质条款,债权人可能会为了取得该物而阻碍债务的履行,故无效。
履行期届满后的代物清偿,有效,本质是履行标的物的变通。
四、代为清偿
1、第三人完成债务的清偿,即取得债权人的权利,因此可以对债务人进行追偿。
2、第三人代为清偿的行为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未取得同意,债务人则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五、合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1、债权人均有权拒绝,若债务人强行履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债权人需要承担保管等附随义务(否则对扩大的损失有责任)。但债权人可以承担附随义务而产生的费用请求支付。
2、提前履行并非违约行为,因此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原本是一次性履行,但却分成数次进行部分履行,若其中部分履行逾履行期限,则承担违约责任。
一、数笔同类债务的履行顺序
已到期>无担保/少担保>单笔数额大者>到期先后(一致则比例)
二、同笔债务复合内容:费用>利息>本金
三、物权履行
1、准不动产履行顺序:占有>登记(基于动产买卖对内以占有标志,登记是对抗第三人,用以判断第三人善恶)>合同成立
一方已占有取得物权,另一方对未进行登记的标的物进行登记,前者取得债权中的最高级别,物权优先债权
2、房屋买卖面积多出部分超过3%,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补缴3%的房价,超出3%部分无偿取得
小于部分超过3%,同意履行合同,返还3%的房价,超出3%部分双倍返还
四、物的优先购买权
1、按份共有物的转让,其他按份所有人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2、转让通知事实并告知转让条件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15日(未约定的为15日)
未通知或者通知但未告知条件的(不满足决策条件),主观知情15日内,客观发生6个月内。
3、安置补偿房,拆迁人在第三人办理登记前(物权>债权)有优先权
4、房屋转让涉及房屋共有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
A、顺序:共有人>次承租人(生存利益大于金钱利益)>承租人(仅有金钱利益)
B、受让人为转让人近亲属,承租人无优先购买权
C、承租人优先权受侵害,可以请求出租人赔偿责任。但买卖合同已经生效。
五、抗辩权(本质是对抗他人的请求,因此存在请求行为为基础)
1、诉讼时效抗辩,3年
A、中止:不可抗力等客观障碍,最后6个月内发生或者6个月之前发生但效果持续到最后6个月。障碍排出后,补足6个月。
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是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
B、中断:债权人行使债权(提出公力救济、提出履行请求<部分请求内容效力扩及全部债权>)以及债务人重申债务等主观原因,行为到达对方即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公力救济则从程序终结日或者机关不受理日从新计算,后两者明日计算。
2、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同一法律关系,等价抗辩原则)
A、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情形中,权利人同时也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因为对方已经逾期未履行摘取,构成现实违约。
B、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同时,有权中止交易(即拒绝履行前义务,此拒绝是中止意思非在履行意思)并请求对方提供担保。若合理期间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担保,则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预期违约责任。
C、不同抗辩权之间可以独立行使,可能一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另一方主张不安抗辩权。
六、赠与人的撤销权(单方通知,主观1年内、死残则6月内)
1、在财产未转移占有所有权(非占有状态)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但不得对抗公证、公益(只有行使贫困抗辩权才可对抗)
2、财产转移所有权之后或者未转移所有权之前(法定事由全能性), 赠与人可以因为受赠人侵害其及其近亲属、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义务而撤销赠与。(受赠人对不起赠与人)
七、夫妻共同债务:不以婚姻存续为条件。协议离婚或者法院判决一方承担夫妻债务,但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可因婚姻解除而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债权人也可向任意一方请求履行。
八、公示与公信
1、不需公示即取得公信: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成立即可取得物权并对抗第三人,登记只是基于行政管理的便利,无民事效力
2、特殊的登记对抗第三人效力(作为动产本应交付占有即可对抗第三人)
准不动产——交通工具
保留所有权的买卖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动产抵押权
碳排放管理师可到用能企业、咨询机构或研究机构就业,如工业制造、环保、智绿色交易所、低碳清洁能源研究院、电力集团、环境咨询公司、碳资产管理公司...
法考主观题考试通过率在35%左右。法考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的通过率在30%左右,总体一次性通过率在10%左右。(以上数据来...
碳排放管理师是指从事企事业单位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统计核算、核查、咨询等工作技术人员。目前市场需求量非常大,所以就业前景也很不错。
碳排放管理师的收入还是很不错的,属于中高收入人群。一线城市的碳排放管理师年薪一般在15W-20W,二、三线城市的碳排放管理师年薪一般是10W...
想要报名碳排放管理师只能通过机构进行集体报考,在完成相应的课程以及课时后才能考试。碳排放管理师是全国统一线上机考的,每年会有四次考试时间分为...
碳排放管理师是指从事企事业单位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统计核算、核查、交易、咨询等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证书是受国家认可的。
碳排放管理师是从事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内容涉及工作内容更为广泛,涉及碳资产管理、碳达峰与碳中和规划编制、碳标记...
碳排放管理师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最低学历要求中专或者高中,同时还要有相关工作经验才能报考。等级越高,需要的工作年限就越长。
法考八大科目是指八大部门法,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民诉、刑诉、理论法、商经法、三国法这8部,共涉及18个科目。法考考试科目有主观题和客观题...
司法考试一年有一次考试,在每年9月份。每次考四科,共考两天。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A证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B类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主要是依据有关适用本科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区,可...
连续从事本职业1年时间以上;具有相关的医学或是食品专业中专以上毕业证书;经过四级公共营养师的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取得毕业证书。具备以上任...
四级公共营养师:高中毕业,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年以上,经四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或者具有医学、食品或相关专业...
连续从事本职业1年时间以上;具有相关的医学或是食品专业中专以上毕业证书;经过四级公共营养师的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取得毕业证书。具备以上任...
法考未完成学业在校生不可以考。报考国家司法考试需要提交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学...